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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近年来,低龄人员恶性暴力“犯罪”行为不断发酵,持续引发社会关注。不仅是社会公众,法律从业者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立法的滞后性颇有微词。由于低龄人员恶性犯罪的对象,多是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或其他身体素质上较弱的女性和老年人。其本身的恶性和手段之残忍多令人发指。加之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袒护”,让这些实质意义上的“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无论是从认知还是从身体状况上,都与40多年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恶性案件刑事责任年龄仍沿用40多年前1979年刑法中所规定的的14岁。这是法律的严重滞后,它没有充分考虑到当今社会复杂变化,对于未成年人身心状态的干扰。刑事责任年龄与心理生理状态的差距使得一些。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认为无刑事责任年龄是一种天然优势,非但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反而对暴力犯罪持积极追求的态度。
从国际社会上来看,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也是一个大趋势。美国多州刑事责任年龄都降至12岁甚至更低。英国甚至出现10岁女孩,因暴力犯罪被判终身监禁的案例。英美法系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逐渐被刑法学界接纳,并且从某种意义上成为一种刑法理论界的共识,即年龄不足以负刑事责任时,其犯罪手段和犯罪行为本身所体现的恶性为其本人所认知,这时应当认定为犯罪。
修改刑事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增强法律的一般预防功能。12~14岁年龄犯罪,虽然近些年频频被报道出来,但是从社会生活中仍然是个例。修改刑事立法主要是为了防止这些极端案件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引导,让更多未成年人能够对法律心怀敬畏。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也是充分考虑到12~14岁是大部分男童进入青春期的时间段,12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犯罪,在生理状态上,独立完成的可能性较小。12~14岁已经有能够有独立意识,如果有法律的限制,将会让很多有暴力思想的未成年人,由于对法律的敬畏而放弃实施暴力犯罪。
因此,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不仅仅是对社会公众的负责,对于未成年人也是一种保护。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最新的实施草案,虽然加了很多的限制条件,但无论如何,算是迈出了第一步,值得肯定,这是我国司法的进步。
而司法的进步,无一不是通过一例例血的教训换来的。
去年发生的大连11岁女孩被害案,那个残忍的“小恶魔”凶手,如果按照新的草案就不会免于刑事处罚,必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这次草案可谓应民声而出,从网上的调查就可见一斑。
大部分的网友都是表示支持的,更有相当数量的网友在支持的同时期盼早日实施生效。也有相当数量的网友认为,刑罚的年龄限制完全没有必要。
可见大家对于刑事责任的年龄下调都是期盼已久的。
个人以为,任何事情的包容都应该是有限度的,而法律理应保护的是善良、守法的人们,而不应该成为“恶人”作恶的依仗。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下调年龄为12-14周岁,二是适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首先下调年龄2岁是有科学依据的。21世纪初,犯罪年龄都比90年代提前了2—3岁,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了280%,其中10—13岁犯罪占了70%,其次12周岁的孩子基本大都即将升入初中进入了叛逆期,激情犯罪的风险增大,而且12周岁正是小学进入中学的节点,也方便在初中入学阶段就进行相关普及教育,提高青少年避免犯罪意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
其次适用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种罪行直接剥夺人的生命,最是恶略的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就意味着一条生命消失,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对于这种罪行没有相应的处罚,会让青少年以及家长存在侥幸心理,教育监护会放松,也就造成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相关案件。
最后也给了可以调整的空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特定案件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能力评估,判断其责任能力,既能起到震慑作用,也能照顾到人情,最终目的是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首先,我对此调整表示支持。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确实应该下调了。
这个时代的青少年不管是从身体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比之前时代的青少年要早熟不少。一方面,由于营养跟上去了,孩子们的发育时间比早些年提前了不少。现在很多孩子在小学五六年级就开始发育了,刚到初一很多小男生个头都窜到170,180了,他们吃身体上已经完全具备进行恶性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网络和电视上各种各样形形色色信息的输入,如今这批孩子们在心理上也早熟了不少。总得来说,很多12,13岁的孩子在身体和心智上都已经初步成熟,要求他们承担一定刑事责任完全是正确的。
其次,个人认为其实调整力度还不够。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修正案内容来看案,满12周岁的人要负刑事责任至少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必须犯的是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而是必须致人死亡;三是情节恶劣。三项只要有一项不满足,满12周岁的人可能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假设一种情况:一个13岁的少年绑架一名同学,在过程中造成他的同学受伤致残,这种行为在我们看来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也造成了巨大影响。可是按照修正案的内容,这名少年似乎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既犯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也没有造成他人的死亡。
第三,对于屡次犯案的青少年,应该采取更严厉的处罚。
对于部分12-14周岁的少年来说,如今的法律依然是“保护伞”,有很多这个年龄段的人他们已经不止一次甚至不止几次犯罪了。只是目前的法律依然对这些人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警告。如何对这些屡教不改,无法管教的少年的行为进行震慑和约束,是法律专家们应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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